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冒充实木,家具商签“阴阳合同”

2年前,张先生花费5.5万元,为新居订购了一套柚木家具,不料家具送到后,却被内行鉴别为板材材质。维权过程中,家具商竟然拿出一份未标明家具材质的“阴阳合同”,试图否认其所售家具的相关承诺。日前,这起消费纠纷在普陀法院一审落槌,家具商和家具销售商场被判须向消费者按合同价“退一赔一”。

2007年初,张先生在本市“恒美家居”商场(化名,下同)为新居挑选家具。期间,商场内的“木怡家具”(化名,下同)的付小姐向他推荐了一款24件套的板材家具,并表示只要张先生看中它的款式,就可以按5.5万元的价格,为他用缅甸柚木定制成实木家具。张先生被说动了心,在向促销员反复确认定制家具的材料为缅甸柚木后,张先生签署了合同并支付了货款。几个月后,张先生邀请亲友到新居做客,那套刚刚送到的“柚木家具”,经一位懂行的朋友当场鉴别,竟全部系用中密度板材制成。

在之后要求家具商“退一赔一”的诉讼中,张先生拿出了一份由付小姐当时写给自己的《订(送)货单客存联》,上面注明了其订购家具的材质为“主料柚木,缅甸柚木,辅料中纤板”。但“木怡家具”在法庭上也拿出了一份《订(送)货单回单联》,上面的材质栏却是空白。“木怡家具”就此认为,由于两联内容不一致,附加的注明不是他们的承诺,加上付小姐已经辞职,况且家具没有发生质量问题,所以不存在欺诈行为。同为被告的“恒美家居”也提出,客存联上的字迹不排除是由张先生自己添加的,该商场既非家具的生产者,也不是销售者,故没有必要承担赔偿责任。

考虑到“阴阳合同”上的签注者身份对纠纷责任的认定至关重要,法院对两联《订(送)货单》做了笔迹鉴定,确认加注的字样与单据上的字样是同一人书写。法院以此认定,付小姐作为“木怡家具”的营业员,在买卖中行使了职务行为,公司应对她的行为承担责任。由她签注的《订(送)货单客存联》,应视为“木怡家具”对所售家具材质的要约,该公司保留的《订(送)货单回单联》上虽未标注家具材质,但不影响要约的成立。

法院最终判决,“木怡家具”有欺诈的故意和行为,应按照家具的合同货款向消费者“退一赔一”,“恒美家居”作为场地出租方,也应承担上述款项的连带支付责任。